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8-28 |
1 - LYCR-2018-009002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临建发〔2018〕10 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 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蒙 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4月8日-2-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 价监管的意见》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 境,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 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筑工 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 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
3 - 措施项目清单》 (见附表,以下简称《措施项目清单》 )所列内容 的开支.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提标准按 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费率执行.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项账户管理.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定已开办对公业务的银行营业网 点作为协管银行.承包人应当在协管银行自行开设专项账户;
外 来施工企业在临沂设立分公司的,由总公司法人授权分公司开设 专项账户.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任何名义开设专项账户. 第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准确填写 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 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填写《临沂市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表》 (以下简称 《支付计划表》 ) , 《支 付计划表》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复核后留存备查.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支付计划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制定,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以非现金方式 从发包人银行基本户一次性转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 ;
其余部分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确定支付比例,同期支付.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 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 是否明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支付计划应 -
4 - 当与《支付计划表》中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 费用的确定与复核 第九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 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 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文明施工 费,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计算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方应当根 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计取安全文明施 工费时不得低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费率. 第十一条 根据发包方式的不同,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完整 填写相应的《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复核单》 (以下简 称《复核单》 ) ,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存入专项账户后:
(一)承包人应到专项账户开户行与银行、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协议》 .
(二)发包人或承包人持以下资料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复核:完整填写的《复核单》 、银行出具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证明》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电子转账凭证打印件(或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出具的进账单) 、 -
5 - 《支付计划表》 ;
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一并提供投标文件.以上 资料除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外,复核机构应留存备查. 复核时,如发承包双方低于规定费率计取的,发包人须补足 差额;
同一工程项目差额部分费用的银行协议编号与原编号一 致,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证明》编号前加 补 字.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 范围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及预付款拨付台账,并按照现行标准规 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与日常施工现场管理相 结合,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信用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向社会公 布.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控管理 机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 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 的,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 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 -
6 - 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开 工时要单独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科目,在账簿首页张贴并按 规定填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概况》 ,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 的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作为安全 文明施工费记账科目的子科目进行分类记账核算.记账要符合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发包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时,应提 交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核的《支付计划表》 ,未提交《支 付计划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规定向承包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