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8-28 |
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2.1 法律、法规.5 1.2.2 部委、行业规章.6 1.3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类与分级.7 1.3.1 事故分类.7 1.3.2 事故分级.8 1.4 适用范围.10 1.4.1 地理区域.10 1.4.2 适用事故范围.11 1.4.3 适用事故等级.11 1.5 义务.11 1.6 工作原则.12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12 2.1 领导机构.12 2.2 应急响应部门.13 2.3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15
2 2.4 现场指挥部.16
3 监测预警.16 3.1 监测.16 3.2 预警预报.17 3.2.1 预警分级.17 3.2.2 预警级别调整.17 3.2.3 预警信息发布.17 3.2.4 预警行动.18
4 信息处理.20 4.1 信息接收.20 4.2 报告与通报.20 4.2.1 报告.20 4.2.2 通报.21
5 应急响应.21 5.1 先期处置.21 5.2 应急响应.22 5.2.1 分级响应.22 5.2.2 启动条件.23 5.2.3 基本响应.24
3 5.2.4 指挥协调.25 5.3 应急处置.27 5.4 扩大响应.29
6 应急结束.30
7 后期处置.30 7.1 善后工作.30 7.2 调查评估.31 7.3 恢复与重建.31 7.4 奖惩机制.31
8 信息发布.31
9 应急保障.32 9.1 人力资源.32 9.2 物资保障.33 9.3 财力保障.33 9.4 交通运输保障.33 9.5 医疗卫生保障.33 9.6 治安保障.34
10 应急管理.34 10.1 宣传培训与演练.34
4 10.2 评估.35
11 附则
35 11.1 名词、术语和定义.35 11.2 预案管理与修订.36 11.3 预案的解释.36 11.4 实施时间.36
12 附件.37 12.1 连云港市海上危险化学品应急组织机构图
37 12.2 港口主要应急资源清单.38 12.3 海上环境监测单位清单.51 12.4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51 12.5 应急联系方式.54 12.6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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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连云港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应急响 应程序,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 度地减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海洋 生态环境的损害,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年12 月25 日国家主 席令第
26 号公布,自2000 年4月1日起施行,2017 年11 月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自2017 年11 月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第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7]第70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主席令[2015]第23 号,
2017 年修正)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1983]第7号,
2016 年修订);
6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 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 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1 号公布,2016 年2月6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2017 年3月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11)《江苏省港口条例》(2008 年,江苏省政府第
145 号);
1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7月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 年1月26 日,国务 院第
79 次常务会议通过);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 办发〔2013〕101 号). 1.2.2 部委、行业规章 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7 号);
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的通知》(安委办〔2015〕11 号文);
9) 《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4〕29 号,自2014 年4月4日发文);
7 10)《江苏省水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 年颁布);
12)《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类与分级 1.3.1 事故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在海上运输过程中 发生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 社会安全和污染海洋环境的事故. 1)火灾事故:主要指燃烧物质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包 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火灾. 2) 爆炸事故: 主要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气体 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包括: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 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 挥发物的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以及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 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包括:吸入中毒事
8 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 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的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 内即在人体被接触表面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腐蚀品包括 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灼伤类型包括:化 学品灼伤与物理灼伤. 5)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 虽然没有发展成为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但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 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一旦失控,往往造 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1.3.2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 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上危险 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 级)、重大海上 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和一般海上 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 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9 (1)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2)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
(5)10000 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 炸事故;
(6)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7)发生
10 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1)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 命安全;
(2)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5)3000 总吨以上,10000 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 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6)发生
5 吨到
10 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10 3)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 人以下中毒(重伤);
(3)3000 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船舶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5)船舶发生 0.5 吨到
5 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发生 0.5 吨及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1.4 适用范围 1.4.1 地理区域 南、北界线之间以东的管辖海域: 南界线:34°28′00″N/ 119°47′00″E(灌河河口) 北界线:35°05′10″N/119°18′00″E(绣针河口) 上述范围以外附近海域造成或可能造成连云港海域污染的危险化学品 事故也适用本预案.
11 1.4.2 适用事故范围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海上航行、 靠泊和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 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 境的事故. 1.4.3 适用事故等级 适用于一般(IV 级)及以上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1.5 义务 1) 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 均有义务尽快向本 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 2) 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行动;
并有权利就适当、合理的清污费用向肇事方提出索赔.民事责 任索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海上航行、 靠泊和装卸作业过程发生危险 化学品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减小污染损害,并就近 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资,接受现场指挥部协调使用.被征用的船舶和防 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
12 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学,提高素质.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根据《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 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应急委员会 )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 理的领导机构,连云港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 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和监督. 连云港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作为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连云港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下设连云港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连云港海事局.
13 2.2 应急响应部门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响应. 1)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
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