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8-28 |
1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潮府告〔2016〕12 号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 、 《广东省锅炉 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2016-2018年) 》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 年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禁 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就有关事 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 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 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轻柴油、煤油;
硫 含量>30 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 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二、市城区禁燃区的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一)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
(二)枫溪区全区范围.
(三)意东三路―北桥路―凤东路―韩江东岸所环绕包围 的区域.
(四)红山森林公园全部范围. ―
2 ― 潮安区、饶平县的禁燃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 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需 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城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四、市城区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 当在
2016 年12 月31 日前停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 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7 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 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 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 禁燃区相关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 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潮府告〔2013〕2 号)同时废止. 附图:潮州市市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0 月9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