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8-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 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 并按 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 运营资质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 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 输管道、 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 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 的油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网设施和城镇燃气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其他 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坚持保障安全、运行平 稳、统筹规划、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油气体制 改革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全国油气管 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2 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 责海域和跨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 组织并指导各 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油 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工作. 第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 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开开放 服务的条件、程序和剩余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 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 第六条 相关油气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协调作用,参与油 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第二章 公平开放基础条件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 划的油气管网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油气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油气管 网设施互联互通、资源供应及市场需求中长期变化等因素,对油 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出总体要求,为公平开放创造有利条件.
3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 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油气管网 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管网设施接入, 并应当为 接入提供相关便利. 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的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调 度协同,保障油气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输送、储存、气化、 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 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的分离.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减少油气供应中间环节和 层级,有效降低油气运输费用.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拒绝开放油 气管网设施.
第三章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 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无 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 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到位前,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保 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 应当按照本办法 要求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开放管网设施.
4 第十三条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商品交接及计 算运输费、储存费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量.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 销售企业向 用户交付天然气时, 应当对发热量、 体积、 质量等进行科学计量, 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 国家推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4 个 月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 价的,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 取服务费用;
实行市场化定价的, 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 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 化服务. 第十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加强应急保障 体系建设,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网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油气 资源可靠供应.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或其 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等途径, 公开油气管 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 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密要求等.相5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更新. 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 向提出申请的用户披露. 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 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
12 月5日前 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每月
10 日前更 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具备条件的,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 设施剩余能力. 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在国家能源局 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布上一季度 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 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 上款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对所有用户的服务信息.
第五章 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并 公开申请材料目录等相关内容. 用户根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的申请材料目录等内 容,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
6 接受用户申请.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 受理用户申请. 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时,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 开放服务公告,受理结果应当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并报送国家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采用分散方式受理时,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收到用 户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提供开放服务. 对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 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 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 经国家确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 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等油气资源,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简 化申请、受理流程,优先提供开放服务.
第六章 公平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二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 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及时签订服务合同,对 服务时段、服务油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 格、油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 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签
7 订的服务合同在 信用中国 网站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 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 而增加管输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遵守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发布的油 气管网设施准入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约定严格 履行油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 遵守合同约定的滞留时限等要求. 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 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情节严重的,油 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按 照规定将违约用户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列入油气领域失信名单.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油气管网系统平衡 运行的相关义务.用户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 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采取强制平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对开放服务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 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 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国家能源
8 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 包括管网设施基本 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及储 存、气化、装卸、转运)能力及开放情况、对申请用户出具答复 意见情况、价格情况、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户情况等.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工作措施实 施监管,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一) 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监管;
(二) 询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 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 通过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可依法依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 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 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 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事项,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 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
9 调,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开放服务合同过程中 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 编制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国家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 信息报送、受理时限、公平服务等相关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或 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关处理情况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油气管网设施运 营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 构可向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
(一)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 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 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 恶意囤积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商品计量的,或者计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
10 的,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 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