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8-29 |
2018 年公司债券 (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一期)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何云霞律师、 张博琳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双 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及《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 规定,对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一期)2018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有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及经办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召集.召集人于
2018 年10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了《关于召 开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一期)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 ) .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8 年11 月14 日下午
16 点在北京市西城区西 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 T3 座17 层B1-B4 公司会议室召开. 召开方式为现场召 开.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发 法律意见书 行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2、 经查验, 现场会议方式进行表决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派代表共
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共 122.00 万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 张数的 61%.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派代表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
(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派代表对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通知所列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将
18 双欣
01 中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比例由 10%变更为 5%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22.00 万张,占本期债 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61%;
反对票
0 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票
0 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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