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8-29
1 声明 此文件系欧洲联盟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所制作的Opinion 6/2014 on the no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data controller under Article

7 of Directive 95/46/EC的非正式译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 保护办公室(下称 本办公室 )提供,仅供感兴趣人士参考.

其英文 原文可於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index_en.htm下载,其版权属於欧洲联盟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欧洲联盟及其 相关机构,包括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对此非正式中文译本不 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只供参考,并非任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法律文件,不 具法律效力.本办公室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任何官方机构不会对使 用或无法使用本文件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本文件可供发布或复制作非牟利用途,但必须注明有关资讯由 本办公室提供,并注明其英文原文的出处.除非事先得到本办公室的 书面授权,否则不得复制、改编、分发、发布或提供本文件作牟利用 途;

如有违反,本办公室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 欧洲联盟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 第6/2014号意见书 根95/46/EC号指令第7条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的 正当利益的概念 於2014年4月9日通过

2 概要?4

一、简介?5

二、一般性意见及政策问题?7

(一)简史?7

(二)概念的作用?10

(三)相关概念?11

(四)背景和策略后果?13

三、条文分析?14

(一)第7条概述?14 1.? 同意或 为……所必需

14 2.? 与第8条的关系?15

(二)第7条(a)至(e)项?17 1.? 同意?17 2.? 合同?17 3.? 法律义务?19 4.? 重大利益?21 5.? 公共任务?21

(三)第7条(f)项 :正当利益?24 1.? 负责实体(或第三方)的正当利益?24 2.? 资料当事人的利益或权利?29 3.? 平衡测试应用简介?31 欧洲联盟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 第6/2014号意见书 根95/46/EC号指令第7条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的 正当利益的概念

3 4.? 平衡测试时需考虑的因素?34 5.? 问责和透明度?43 6.? 反对权及其他权利?44

四、最后意见?48

(一)结论?48

(二)建议?52 附录1? 快速指南:如何执行第7条(f)项的平衡测试?56 附录2? 第7条(f)项平衡测试的应用实例?59

4 概要 本意见书分析了第95/46/EC号指令第7条规定,解释合法处理资料的标准.本文 件以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下简称负责实体)的正当利益为核心,指出如何在现 行法律制度中适用第7条(f)项规定,并为未来的改进提供建议. 第7条(f)项是六项合法处理个人资料依械淖詈笠幌.事实上,该规定要求在 负责实体或获告知资料的第三方的正当利益,与资料当事人的利益或基本权利之间进 行平衡测试;

平衡测试的结果将决定可否适用第7条(f)项作为合法处理资料的依. 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下称工作组)意识到第7条(f)项的标准有其重要性 和实用性.在适当的情况中,在提供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该标准有助於防止过度依赖 其他的合法处理依.在罕见或意料以外的情况中,当其他的合法处理依疾皇视 时,也不应该使用第7条(f)项作为 最后手段 .再者,此条文不应被自动适用,或 者将它过度扩张理解为较宽的处理依. 正确适用第7条(f)项时,并不意味着是直接比较两项可轻易量化和对比的 权重 ,而是应当全面考虑各项因素,确保充分考虑到资料当事人的各种利益和基本权 利.与此同时,这种评估是可调整的,既可简单也可复杂,而且不会因此带来过多的 负担.执行平衡测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 正当利益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资料处理是否为行使基本权利所必需,或者资料 处理属於公众利益或对某特定的社会群体带来好处;

― 对资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或会否影响当事人对其资料处理的合理期待,以及 资料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 能防止对资料当事人产生不适当影响的额外保护措施,例如资料最少化、隐私 对於将来,工作组建议在使用平衡测试时,为规章草案所指的主要考虑因素撰写 前言,同时小组还建议前言应加入对负责实体的要求,应为评估过程建立书面记录, 提高负责实体的问责性.最后,工作组还支持增加实质性条文,要求负责实体向资料 当事人说明,为何资料当事人的利益/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不优先於其他利益. 提升技术、提高透明度、一般和无条件的选择退出(opt-out)以及资料便携性.

5 关於个人资料处理的个人保护工作组 按照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第95/46/EC号指令设立关於个人资 料处理的个人保护工作组. 根弥噶畹29条及第30条第1款(a)项及第3款之规定,以及本工作组的程序规 则, 通过本意见书:

一、简介 本意见书分析了第95/46/EC号指令1 (下简称《指令》)第7条所规定的处理资料 正当性的标准,该标准针对第7条(f)项所指的负责实体的正当利益. 第7条中所列的标准关乎第6条第1款(a)项中规定的更广泛的 合法性 原则,亦即 要求 公平、合法地 处理个人资料. 第7条要求负责实体至少具备该条所列的六项合法依械囊幌钍,负责实体才 能处理个人资料,尤其是个人资料应仅在该条(a)项所指的,当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2 后,又或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处理.简言之3 ,即资料的处理必需是基於: (b) 履行与资料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c) 负责实体遵守法定义务;

(d) 保护资料当事人的重大利益;

(e) 在执行一具公共利益的任务;

或(f) 为实现负责实体的正当利益,但须针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额外的平 衡测试.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第95/46/EC号《关於与个人资料处理相关的个人资料保护及此类资料自 由流动的指令》(载於1995年11月23日第L 281号《公报》,第31页). 参见工作组2011年7月13日第15/2011号关於同意定义的意见书(WP187). 这些规定将在稍后做更详细的讨论.

1 2

3 6 上述最后一项依,允许资料处理是基於 为实现负责实体或被告知资料的第三 人的正当利益,只要资料当事人的利益或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不优於第1条第1款要 求保护的利益

4 .换言之,第7条(f)项允许在执行平衡测试后处理资料,平衡测试将 比较资料当事人的利益或基本权利,与负责实体或获得资料披露的第三方的正当利益5 哪一项较为优先. 欧洲需要更一致和协调的方法 无论是欧盟委员会对於《指令》6 审查,或者各国资料保护当局之间的合作和意 见,均指出目前并没有针对《指令》第7条(f)项的统一解释,导致各成员国对条文有 不同理解,尽管部分成员国有要求执行平衡测试,但当负责实体无法适用其他处理资 料的合法依,就利用第7条(f)项作为资料处理合法化的 方便之门 . 当成员国没有统一理解,将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削弱其可预测性,使资料当事 人处於弱势,亦对企业和跨国组织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而因条文理解不一致所衍生的 诉讼,已经提交到欧盟法院7 审理. 因此,在开始草拟新的共同资料保护规章之际,是时候厘清资料处理的第六项依 (涉及 正当利益 ),以及此依肫渌硪墓叵,尤其当基本权利受到 损害时,即意味着必须同时基於全部六项法理依,适时、平等地考虑有否尊重当事 人的权利.因此,第7条(f)项不应用於规避遵守资料保护法律. 这就是为何工作组决定研究相关内容,并作为《2012-2013年度工作计划》的一 部分8 和草拟本意见书的原因. 执行现行的法律框架和规划未来 工作计划明确提出两个目标: 确保正确执行现行法律 以及 规划未来 . 如

第三章第

(三)节第2点所述,《指令》的英文版本似乎存在笔误:其中的文字应是 利益或基本权利 而非 基本 权利的利益 . 在此提及第1条第1款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资料主体的利益和基本权利及自由的围.参考的目的在於强调资料保护法律以 及《指令》本身.事实上,第1条1款并不仅仅是指隐私保护,而且还涉及保护 自然人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自由 ,而隐 私只是其中之一. 参见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rective: the ASNEF和FECEMD judgement (《指令》的实施;

ASNEF和FECEMD判决) , 标题为

第二章第

(一)节简史. 请参见工作组2012年2月1日通过的《2012-2013年工作计划》(WP 190).

4 5

6 7

8 2012年1月2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改革欧洲资料保护制度的系列文件.包括(i)委员会通讯[COM(2012)9最终 文本],(ii)《一般资料保护规章草案》( 规章草案 )[COM(2012)11最终文本],以及(iii)刑事中有关 资料保护的指令[COM(2012)10最终文本].相关的影响评估文件(Impact Assessment),共有10份附件,参见委员 会工作文件[SEC(2012)72最终文本 ]、研究文件《资料保护指令实施评估》(Eval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该研究附於前述评估文件附件2.

7 因此,本意见书的第一目标是统一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理解,此目标与早前就《指令》9 发出的其他意见书,当中所述的其他重要条文的理解一致.其次,在分析的基础 之上,本意见书还提供了修订资料保护法律框架的数项建议. 意见书的结构 在简要说明

第二章中对正当利益以及资料处理的其他依睦芬约白饔煤,本 意见书将因应各国内国法的共同依,在

第三章结合各国实务经验,分析和解释《指令》中的相关规定,并且在

第四章中对《指令》以及适用现有资料保护法律框架提供 建议.

二、一般性意见和政策问题

(一)简史 本部分将回顾资料处理的合法性和法理依(包括正当利益)的概念,分析概念 的形成过程,并集中探讨隐私权中的例外规定,其法理依绾涡纬,以及后来如何 发展成资料保护的独立规定. 《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公约》(简称《欧洲人权公约》) 1950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旨在保护隐私权,即尊重个人的私人和家 庭生活、住所以及通信.该条款禁止对隐私权进行任何干涉,除非 依照法律进行 , 并且是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 为满足某类特别订明的重大公众利益所必需.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强调保护私人生活,并且要求为任何干涉隐私的行为提 供正当理由.该条文除一般禁止干涉隐私权,更订明只有在严格订明的情况下才能排 除适用.如果出现 干涉隐私 的情况,必须符合法律的除外规定,并为此说明合法 依,证明存在正当目的,以评估是否有必要干涉隐私权.是故,说明了《欧洲人权 公约》本身并没有列举各项可能的法理依,而只是强调法理依谋匾院透梅 依β愕奶跫. 参见2013年4月3日通过的第3/2013号关於目的限制的意见书(WP 203)、第15/2011号关於同意定义的意见书(注脚2曾 引用)、2010年12月16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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