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8-30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华光股份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向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向锡洲国际有 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5%股份, 向锡联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 25%股权;

同时公司 向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 划" ) 、 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华光股份与员工持股计划已于

2016 年8月11 日签订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 限公司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认购协议》 , 原约 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价款总额为 12,758.5 万元, 华光股份向员工持股计划发 行股份 9,218,569 股.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 意见》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价款总额变更为 124,060,000 元,华光股份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变更为 8,963,872 股.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控股 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合称" 《指导意见》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现对变更后的华光股份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 风险共担机制, 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 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华光股份

2016 年 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监事: 赵晓莉(签字) 魏利岩(签字) 邓迎强(签字)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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