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8-30
公告编号:2016-025 证券代码:835026 证券简称:金运电气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市金运电气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 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16-025 第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并披露. 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 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 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 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 承诺书 ),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八条 本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 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 公告编号:2016-025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 披露季度报告.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 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公告编号:2016-025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 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 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十七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六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公告编号:2016-025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 第十九条 本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前对 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 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 筹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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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视同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

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 在 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提供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公告编号:2016-025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 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四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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