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8-26
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披露范围 信息披露范围 信息披露范围 信息披露范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 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

2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 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第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符合有关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 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

3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9个月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 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4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 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5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6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 托管、 设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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