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8-27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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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3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或 建投能源 )的委托,指派律师在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称 本次交易 或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项目中 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重组规定》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执 业办法》 )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 )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圳证券 交易所

2019 年3月13 日下发的《关于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5号) (以下简称 《问询函》 )的 要求,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保证, 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2 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 本所律 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 向有 关人员进行访谈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相关人员出具书面确认.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 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 (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中,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说明, 文中简称或术语与重组报 告书中所指含义相同. )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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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文问题 1: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拟收购河北张河湾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 张河湾 )45%的参股权及秦皇岛秦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秦 热公司 )40%的控股权.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建投集团 )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漳泽电力 ) 、河北晨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晨砻科技 )分别持有 秦热公司 40%、40%、20%股权.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 议》 ,建投集团实际支配秦热公司 60%的表决权.因此,建投集团为秦热公司控 股股东,河北省国资委为秦热公司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 (1)说明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目的、 签署时间、主要内容、协议有效期,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第八十三条说明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依据, 建投集团实际支配秦热公司 60%的表决权且为秦热公司控股股东的依据. (2)说明你公司收购秦热公司 40%股权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继 续有效,你公司与秦热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或表明控制秦 热公司的其他协议安排.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的协议安排及控制秦热公司的 依据. (3)结合你公司备考财务数据及对张河湾的盈利预测,详细说明购买张河 湾45%股权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 的相关监管问答的第二点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的依据.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说明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目的、 签署时间、主要内容、协议有效期,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第八十三条说明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依据, 建投集团实际支配秦热公司 60%的表决权且为秦热公司控股股东的依据.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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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目的 1. 秦热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秦热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由上表可知, 晨砻科技持有秦热公司 20%股权, 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秦电公司 ) 工会委员会直接和间接持有晨砻科技合计 100%股权,为 晨砻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 秦电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建投集团持有秦电公司 50%股权, 对秦电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秦电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5 3.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与目的 (1)本次重组前,秦热公司已受建投集团实际管理 本次重组前, 秦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主要高层管理人员由建投集团推 荐.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秦热公司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重大事项决策 报请建投集团批准, 管理层由建投集团考核, 建投集团已实际参与秦热公司重要 生产经营决策, 秦热公司已受建投集团实际管理, 并已纳入建投集团合并报表范 围内. (2)为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达到建投集团对秦热公司实质与形式一致的 控制目标,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建投集团与晨砻科技具有良好的合作及密切的利益关系:

1、秦电公司的部 分董事、高管在晨砻科技担任董事、监事.

2、晨砻科技主营粉煤灰综合利用的 科技开发、 热力设备维护及维修等, 与建投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密切的业务往来.

3、晨砻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秦电公司工会委员会,建投集团持有秦电公司 50% 的股权,对秦电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企业工会与企业在行政上虽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应相互尊重、相 互支持、 平等合作, 共谋企业发展, 鉴于秦电公司与工会委员会之间的紧密关系, 建投集团与秦电公司工会委员会始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4、在秦热公司的历 次股东会、董事会中,晨砻科技均与建投集团的表决意见一致. 在此背景下, 为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 达到建投集团对秦热公司实质与形式 一致的控制目标,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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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主要内容与协议有效期 1. 签署时间

2019 年2月,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2. 主要内容 晨砻科技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秦热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非职工监事提名权、表决 权等)时,应事先与建投集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并与建投集团及其控制的 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的表决保持一致. 晨砻科技推荐的董事(若有)参加秦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对董事会会议所 有议题的表决, 应事先与建投集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并与建投集团及其控 制的企业推荐的董事的表决保持一致. 晨砻科技推荐秦热公司的监事(若有)参加秦热公司监事会会议时,对监事 会会议所有议题的表决, 应事先与建投集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并与建投集 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推荐的监事的表决保持一致.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且生效之日起,若晨砻科技将其在秦热公司股东会 依法享有的表决权授权或委托给他人, 或者将推荐的董事、 监事依法享有的在董 事会、监事会上的表决权授权或委托他人时,该等被授权方/受托方应承诺按照 《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进行表决,否则不得授权或委托. 3. 协议有效期 《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一致 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条件之一达成时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

(2)晨砻科技不再持有秦热公司股权.

(三)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 规定说明晨砻科技与建投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依据, 建投集团实际支配秦热公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7 司60%的表决权且为秦热公司控股股东的依据. 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第八十三条第六款: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 益关系 建投集团持有秦电公司 50%的股权, 对秦电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鉴于秦电公 司与工会委员会的密切关系, 建投集团通过对秦电公司的重大影响, 与晨砻科技 的实际控制人秦电公司工会委员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同时, 秦电公司的部分 董事、高管在晨砻科技担任董事、监事. 晨砻科技主营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技开发、 热力设备维护及维修等, 与建投 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密切的业务往来.在秦热公司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中,晨 砻科技均与建投集团的表决意见一致. (2)第八十三条第十二款: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建投集团与晨砻科技已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 , 晨砻科技在秦热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权力时,与建投集团以及建投集团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的表决保持一致. 2. 秦热公司《公司章程》第三条规定,公司股东 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该约定,建投集 团、晨砻科技分别持有秦热公司 40%、20%的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 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晨砻科技行使股东权利将与建 投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的表决保持一致. 因此, 建投集团出资额 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建投集团实际支配秦热公 司60%的表决权且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8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为秦热公司的控股股东. 综上,建投集团实际支配秦热公司 60%的表决权且为秦热公司控股股东.

二、说明建投能源收购秦热公司 40%股权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 继续有效,建投能源与秦热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或表明控 制秦热公司的其他协议安排.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的协议安排及控制秦热公 司的依据.

(一)建投能源收购秦热发电 40%股权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继续 有效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 , 乙方(注:晨砻科技)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承诺, 无论甲方(注:建投集团)股权是否发生增减,都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一致 行动人义务;

如甲方将其对标的公司(注:秦热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其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企业的, 乙方将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 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晨砻科技通过《一致行动 协议》 中的承诺, 同意建投集团将一致行动的权利随同股权转让一并转让给建投 集团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 晨砻科技继续向受让股权的建投集团控股或实际控制 企业履行一致行动义务.建投能源作为建投集团持股 65.63%的控股企业,符合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权利受让条件,建投能源受让秦热公司股权后,晨 砻科技将继续向建投能源履行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义务. 建投集团与晨砻科技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协商一致订立 《一致行动协议》 , 并在协议中对股权变更后一致行动的安排作出约定, 该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的约定,建投能源收 购秦热公司 40%股权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仍然有效,晨砻科技仍将与建投 能源保持一致行动,建投能源将实际支配秦热公司 60%表决权.

(二) 建投能源与秦热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或表明控制秦 热发电的其他协议安排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9 经核查,建投能源与秦热公司的其他股东漳泽电力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亦不存在表明控制秦热公司的其他协议安排.

三、结合建投能源备考财务数据及对张河湾的盈利预测,详细说明购买张 河湾 45%股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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