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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铝合金建筑型材部分)
2011 年1月19 日公布
2011 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目录1总则.
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与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 5.3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5 5.4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 5.5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6
6 证书和标志.20 6.1 证书.20 6.2 标志.2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2
8 监督检查.22
9 收费.23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3
11 附则.23 附件
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4 附件
2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8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8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9 附件
5 检验报告.40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4
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部分)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划分为
6 个产品单元、12 个产品规格,具体内容见 表1. 表1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及申请适用范围 序号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申请范围 适用范围
1 基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未经表面处理
2 阳极氧化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委托表面处理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仅限表面处理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3 电泳涂漆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委托表面处理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仅限表面处理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4 粉末喷涂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委托表面处理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仅限表面处理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5 氟碳漆喷涂型 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委托表面处理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仅限表面处理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6 隔热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穿条式及浇注式生产工序完整 穿条式 穿条式生产工序完整 穿条式委托复合加工 委托复合加工 仅限穿条式复合加工 仅限复合加工
2 序号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申请范围 适用范围 浇注式 浇注式生产工序完整 浇注式委托复合加工 委托复合加工 仅限浇注式复合加工 仅限复合加工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 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铝合金建筑型材 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 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
12 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 邮政编码:100814
电话:010-63971846
63971844 63971847 传真:010-63965361
63971844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杨鹏 何青 王惠芬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 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3 2.4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 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 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 别 栏填写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产品名称 栏填写 铝合金建筑型材 , 产品单元 栏 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栏按表
1 所列适用范围填写产品规格及申请范 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工序不全的企业需提供外委加工方或原料(基材)提供方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 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4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 (每 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状态、同一规格和同一表面处理方式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检验合格,并在 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 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 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 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 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