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8-27 |
2 和表 3. 4.4.4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 废气治理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恶臭气体处理等设施.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4.5 污染治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填报.
6 4.4.6 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4.7 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2. 废气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 报. 4.4.8 排放口信息 废气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高度、出口内径. 4.5 污泥产排污环节及处理设施 4.5.1 产污设施名称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设施名称. 4.5.2 污泥处理设施名称、参数及编号 污泥处理设施包括: a) 污泥消化: 包括厌氧消化池、 好氧消化池等, 设施参数分别填报消化温度 (℃) 、 停留时间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