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8-27 |
2017 年1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12 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 求,提出了汞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汞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汞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汞 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汞冶炼排污单位 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