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8-27 |
钞芦 穿妖节厂戒―2―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 《 预算法》《 环境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 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 造成损 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 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 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 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特指山东省人 民政府 (以 下简称省政府 ),省 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环境公益诉讼、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 )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 ― 3― (三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丿 才产(变 卖 (四 )赔偿义务人自 愿支付的赔偿金.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含盖清除或控制氵 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 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 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 用. 第六条 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或经生态环 赔偿磋商议定,由 各级政府或其指定部门 (机构 )组 织开 的,赔偿义务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第七条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 生态环 鉴定评估确定无法修复的,经人 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赔偿义务人应缴纳生态环境 偿资金,由 损害结果发生地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第八条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 赔偿义务 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 用不执行本办法管理. 经组织修复后评估认定,生 态环境修复不能达到磋商 修复效果,需 要重新以货币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省级政府非税收入, 额上缴省级国库,纳 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磋商议定 一4― 得). 染的 间月 艮 态环 关费 损害 修复 损害 或经 害赔 自行 复费 定的 纳入 应全 生态 金判态管执资效生据金条下))))))费)泖咖责执行°咖螂针抑(.(二∈⑿?旺哧铆比估丶(°第鲶秕舌偿估评用的理第十二条 修复项 目和修复单位确定后,由 修复单位 实施地财政、环保部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 申讠 时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支出预算及相关文件 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保厅,由 省环保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程序及时收缴、拨付生态环境 偿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支出预算,组 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 照政府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要设立资金台账,配合省财政厅 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 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 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 促项 目实施单位加快项 目 建设,切 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由项 目 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 察院各案,并 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 用、骗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按照《预算法》《 财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构成犯 ― 6― 的,项目,同 料, 省环 害赔 财政 支付 购有 好绩 态环 ,督 施地 省检 定使 违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 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⒛17年 9月 2日 起施行,有 效期 年 8月 31日.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