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8-28 |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 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 GB
19153 的现行有效版本规定的电动机驱动的微型往 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 活塞空气压缩机、 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 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的能 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mm,宽度最小为
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 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型号规格;
(3)能源效率等级;
(4)机组输入比功率[kW/(m
3 /min)];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机组输入比功率的检测方法依据 GB
19153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1 3.3 对产品的检测,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 也可以委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 材料应包括 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型号规格依据 JB/T
2589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 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19153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依据 GB
19153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值 范围.被测产品的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不大于能源效率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19153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g 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金属材质制作. 5.3 标识应悬挂、粘贴或固定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上均应加施标识, 并在产品说 明书中说明. 5.5 加施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2 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 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 标识可按比例放 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规格逐一备案. 型号规格不同但产品 结构、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和额定排气压力相同, 机组输入比功率一 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 等方式提交《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