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8-28

二、 被告人周某甲、 张某的辩护人关于原黄 山市食药监局的核查认定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的辩护意见.经查, 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销售的 人血白蛋白 为假药, 是根据原黄山市食药监局 出具的黄食药监稽函 〔2013〕

97 号文件认定的.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和 《药品管 理法》 第六条的规定, 原黄山市食药监局出具的 假药认定函,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的该 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 被告人周某甲、 张某的辩护人关于 起 诉书指控各被告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数量不属 实 的辩护意见.经查, 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 审讯的时间、 地点、 讯问方式、 笔录的制作等, 均符合法律规定, 且各被告人供述之间及与证 人证言均相互印证, 故对辩护人该辩解意见不 予采纳.

四、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 张某不明知 是假药 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张某作为一 名职业医生, 清楚真人血白蛋白的正规进货供货 渠道和价格, 而其从

2011 年到案发前, 能够大批 量从无 三证 的被告人方某手中低价购买, 应 当知道自己购买、 销售的 人血白蛋白 是假药, 故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周某甲、 方某、 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 理法律法规, 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 符合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销售假药罪的特征, 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依法应予惩处.对 于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各被告人 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危害不大,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 罪, 悔罪态度较好, 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意 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6月13 日作出 (

2014 )屯刑初字第

00070 号刑事判 决:

一、 被告人周某甲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 被告人方 某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 人民币十万元;

三、 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 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

四、 被告人周某甲违法所得十五万 元、 被告人方某违法所得六万元、 被告人张某违 法所得三万元, 予以追缴;

公安机关扣押的

5 瓶10 克装假人血白蛋白、 上生 牌人血白蛋白包 装盒

4 个、 收费收据等物品, 予以没收. 【裁判要点】 行为人作为职业医生, 清楚真药的正规进货 供货渠道和价格, 而选择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 买, 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药.多名 被告人供述的关于销售假药的数量能够相互印 证, 足以认定销售假药的数量.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第六 条、 第七条、 第十四条. (摘编自 《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汇编》 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高级研修学院组 织编写) 平等发言 平等发言机制适用于多学科参与决策过程和 解决学科之间的争议.持有不同意见的人, 都可 以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一) 适用情形和环境 平等发言机制意在适用于未决的重要决定, 这些决定的结果对于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的一致 性、 功能、 职责或使命, 或者公众健康, 可能造成实 质性影响. 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的所有监管决定, 都会 指定某一个人作为决策者, 通常是授权签字人. 在得出最佳决定之前, 决策者将认真考虑所有学 科的意见. 当决策者得出结论时, 可能没有对每个学科 的观点给予同等重要的权重, 平等发言机制给了 所有学科和组织成员表达关切的机会.在平等发 言程序中, 学科和办公室的代表在考虑学科的专 长和政策后, 应当向所有参与者给出所在学科在 审评决定中作用的认识. 决策者通过平等发言机制, 确保在汇聚了所 有适宜的专长之后, 再做出关于药品审评的决定. 具体而言, 要求在相互尊重的专业环境下, 开放地 进行信息沟通和意见交换, 让所有相关学科和组 织成员充分、 开放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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