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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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工程规模和内容:(不够时可附另页) 工程内容及规模:

1、任务由来 南通市强正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下原镇邹庄村

14、

15、16 组,投资500 万元, 租赁南通三特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厂房,新购进胶衣喷涂机、空压机、 冷干机、切割机、抛光机、连续性板材生产机等各类设备,通过准备模具、喷涂胶衣、 玻纤糊制、固化脱模、切割抛光、检验包装等工艺流程,一期形成年产

600 吨玻璃纤 维增强制品(封头)的能力,二期形成年产

600 吨玻璃纤维增强制品(平板)的能力, 两期全部实施后,总计形成年产

1200 吨玻璃纤维增强制品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2018 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82 号令),企 业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

44 号令及

2018 年修订单),本项目属于 十

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中

53 玻璃纤维及玻 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的 全部 类, 应该编制环评报告表. 南通市强正复合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 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工作,在对本项目工程有关环境现 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环境 影响报告表.

2、项目初筛 (1)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C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修正) 》 ,不属于其中的鼓励、限制、淘汰类项 目;

对照《江苏省工业与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2 修正版) ,不属于其中的 鼓励、限制、淘汰类项目;

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 能耗限额》 (苏政办发〔2015〕118 号) ,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

对照《南 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7 年版) ,不属于其中的鼓励、限制、淘汰类项目, 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2)与规划相容性分析

5 本项目位于如皋市下原镇邹庄村

14、

15、16 组,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如 皋市下原镇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和《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以及《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和《江 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 (3)与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 ①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如皋市下原镇邹庄村

14、

15、16 组,不位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 护红线规划》 (苏政发[2018]74 号) 、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南通市生 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内,不会导致评价范围内重要生 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苏政发 [2018]74 号) 、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要求.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保护区为如海运河(如皋市)清水通道维护区,距离为 3700m,具体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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