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8-28 |
1 Annex 12, page
1 附件12 第MEPC.266(68)号决议 (2015年5月15日通过)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修正案附则 I 规则第
12 条修正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国际公约为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而赋予海上 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第 38(a)条, 注意到《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规定出修正 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其修正案的职能之第
16 条, 在其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防污公约附则 I 有关所有船舶机器处所要求的建议修正 案,
1 按照
1973 年公约第 16(2)(d)条,通过附则 I 规则第
12 条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 附件中;
2 决定,按照放弃公约第 16(2)(f)(iii)条,该修正案将于
2016 年7月1日被视为已获接 受,除非在该日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队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 50%的 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
3 邀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防污公约第 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一旦按照以上第
2 段 获接受,将于
2017 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照防污公约第 16(2)(e)条,将本决议及附件中所含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 误副本送交所有防污公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非防污公约缔约方的本组织会员国. MEPC 68/21/Add.1 Annex 12, page
2 附件 防污公约附则 I 修正案 第3章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A 部分 构造 第12 条C油类残余舱(油泥) 第12 条第
1 至4段由下文替代: "1 除另有规定,本条适用于每艘
4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但本条第 3.5 段仅在合理并 实际可行时,适用于第 1.28.1 条所界定的
1979 年12 月31 日或之前交付的船舶.
2 油类残余(油泥)可通过第
13 条中所述标准排放链接直接向接收设施排放, 或向任何其他经认可的油类残余(油泥)处置装置,诸如焚烧器、适于燃烧油类残余 (油泥)的辅助锅炉或其他将注明于国际油污证书补页表格 A 或B第3.2 项内的可接 受装置排放.
3 油类残余(油泥)舱须予提供并: .1 须有适当容积,并虑及机器的类型和航次的长短,以接收无法按照本 附则的要求处理的油类残余(油泥) ;
.2 须有能够从油类残余 (油泥) 舱抽吸油类残余 (油泥) 供以第 12.2 条 中所述方式予以处置的专用泵;
.3 不得具有至舱底水系统、含有舱底水储存仓、仓顶或含油水分离器的 排放连接,但下列除外: .1 该舱可装有带有手动操作的自闭式阀门和之后对已沉淀水 目力观测装置的排空管, 之后接至含油舱底水储存仓或污水 井, 或替代布置, 但此布置不得直接与舱底水排放管系连接;
及.2 油泥舱排放管道和舱底水管道可与连接至第
13 条所述标准 排放连接的公用管道相连;
两个系统与连接至第
13 条所述 MEPC 68/21/Add.1 Annex 12, page
3 标准排放连接的可能的公用管道的连接, 不得允许油泥转入 舱底水系统;
.4 不得与除第
13 条中所述标准排放连接外,任何具有直接舷外连接的 管道相连;
及.5 其设计与建造须便于清洗及向接收设施排放残余.
4 2017 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其布置须不迟于
2017 年1月1日或之后 进行的首次换证检验,符合本条第 3.3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