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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1 -22 发布
2018 -12 -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ICS XX.
XX.XX Z XX DB31 DB31/199-2018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 实施与监督
1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2 DB31/199-201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 市环境保护条例》,对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内容. 本标准于
1997 年11 月首次发布,2009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 DB 31/199-2009 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DD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DD调整了标准分级;
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 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DD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DD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
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 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
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 共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
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
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 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 废水)等4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 菌群;
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 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
3 个项目;
DD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
63 个污染物 项目的排放限值;
DD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 凤、库英冰、刘立坤.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11 月13 日批准. DB31/199-2018 iii 本标准自
2018 年12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31/199-2018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 1.2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和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1.2 GB
18918、GB18466 适用的污染源执行相应标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 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 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3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适用范围内的排 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4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 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