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8-29 |
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双方行为均受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出于多年合作中对潘燕萍
3 个人的信任且其名下有足够的可执行财产,为尽快消除常州天龙对公司经营业绩的 不利影响,公司在未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项的情况下,配合其完成了工商变更手 续. (3)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对该笔股权处置确认
801 万元收益的核算过程,并结合 转让价款的可回收性说明收益确认的会计依据及合理性;
1.公司对该笔股权处置确认收益的核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评估基准日常州天龙净资产 4,230.16
2 2018 年6月30 日常州天龙经审计净资产 3,639.46
3 天龙光电持股比例(37618000/68400000) 55.00%
4 天龙光电享有净资产(2*3 行) 2,001.59
5 股权转让价格 2,800.00
6 常州天龙股权转让收益(5-4 行) 798.41
7 联营企业金坛华盛天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收益 2.77
8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合计(6+7 行) 801.17 注:联营企业金坛华盛天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龙光电持股比例 30%)已于
2018 年5月18 日于常州市 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长期股权投资已经于
2018 年度处置,处置收益为 2.77 万元. 处置常州天龙股权转让收益为 798.41 万元,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 2.77 万元,上述两项合计收益为 801.17 万元. 2.根据财会[2014]14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 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 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出售常州天龙的股权于
2018 年7月10 日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
2018 年7月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编号: 2018-048) 、 与自然人潘燕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7月23 日与购买方潘燕萍办理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至此,公司退出常州天龙董事会、失去对常州天龙的控制权,已不 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鉴于潘燕萍个人名下财产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追回股权转让款.综上所述,公司于
2018 年度确认股权转 让收益是合理的. (4)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与常州天龙加工合同纠纷的交易背景以及截至回函日的 案件审理进展;
公司与常州天龙加工合同纠纷发生于
2011 年4月,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
4 控制人为冯金生.
2015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现任治理层和管理层团队于
2015 年5月开始负责公司运营.
2019 年2月,常州天龙以加工合同纠纷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
2011 年备货定 做款 2,075 万元;
根据常州天龙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显示,天龙光电于
2011 年4月向 其发过一个联系函,函件未见公司盖章. 由于常州天龙该诉讼事项发生时间较为久远,涉事人员均已离开公司,事实的 具体情况已无法核实.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开始自查,未找到合同等相关资料.目 前公司在等待法院审理结果. 截止回函日,法院正在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鉴定评估,尚在审理过程当中. (5)请结合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对股权转让应收款仅计提
140 万元坏账准备、 对常州天龙的预付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