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8-30 |
第二条:围 本公司内部人员或利害关系人均可透过举报管道进行检举 . 举报对象以本公司员工及与往 来的人员及厂商等利害关系人为限. 第三条:权责 举报专案承办单位由董事会决议,指派稽核单位负责处理举报案件. 第四条:定义 吹哨者为揭露公司内部违反诚信经营或道德行为等违法或不当之行为的人. 第五条:内容 5.1 举报管道 5.1.1 本公司网站设置举报 Email 信箱:[email protected] 及专线:03-5421213, 提供内部及外部利害关系人(如:员工、供应商及客户等)举报舞弊管道. 5.1.2 吹哨者检举时可具名或匿名并提供相关可供调查之具体事证,但检举内容不得 涉及个人人身攻击或私人领域事宜. 5.1.3 以口头、书函、电子信箱或其他适当之方式向本公司举报,应提供下列资讯: 5.1.3.1 举报人之姓名. 5.1.3.2 举报人之电话. 5.1.3.3 被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被检举人身分特徵之资料. 5.2 举报专案承办单位接获举报后,应遵循下列事项: 5.2.1 举报案件调查,由举报专案承办单位初步进行L证及查证案情属实的可能性并 进行风险评估,若评估风险为低且案件非属实,则迳予结案,若评估风险为中 或高,则立案召开专案会议及决定调查之程序. 5.2.2 自受理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核结果向董事长报告调查情形 、 处理经过与 结果暨后续改善及因应措施. 5.2.3 举报专案承办单位执行职务时,就检举事项进行调查或从事下列行为时,有关 人员不得无故拒绝、规避或妨碍. 5.2.3.1 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并得制作谈话纪录或录音. 5.2.3.2 通知有关人员提出必要报告、纪录及有关文件或作必要之说明. 文件名称 吹哨者举报管道及保护管 理办法 文件编号 S060 版次
00 制/修订单位 稽核单位 公布日期
108 年05 月07 日 总页数
2 (S060-00)吹哨者举报管道及保护管理办法-第2页,共2页5.2.3.3 举报专案承办人员必要时得影印资料、拍摄照片、录影等. 5.2.4 举报案件若具重大损失风险,专案承办单位经董事长核准,得委任外部专家参 与调查,各单位应配合举报案件之调查,不得隐匿. 5.2.5 举报专案承办单位对於举报案件之受理及调查过程文件应妥善保管及存档,因 调查过程取得相关文件与记录、调查结果报告、后续处置及内控改善,相关资 料应至少保存五年. 5.2.6 凡经调查确认被检举人违反诚信经营或有不法行为属实者,若为本公司员工应 依人事相关办法规定进行惩处. 5.2.7 检举人之检举符合 5.1 但书所订恶意或故意捏造虚伪陈述之情事者,若为本公 司员工亦应依人事相关办法规定进行惩处. 5.3 对吹哨者的保护应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项目: 5.3.1 不得对吹哨者的职位、薪酬作不利对待. 5.3.2 不得对进行中的契约终止或变更. 5.3.2 不得实施胁迫、侮辱或骚扰等行为. 第六条:参考文件 吹哨者举报管道及保护制度 第七条:使用表单 略 第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订及废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