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8-30 |
60 C 监管概览本文件为草拟本,其所载资料并不完整及可作更改.
阅读本文件有关资料时,必须一并细阅本文件首页 「警告」 一节. 以下为现时对我们业务有重大影响的香港法律及法规的概要.本概要的主要目的是向[编 纂]提供适用於我们的主要法律及法规的概览.本概要并非适用於我们业务及经营而可能对[编纂]而言属重要的所有法律及法规的全面描述.[编纂]应 注意,以下概要根侗疚募掌谏У姆杉胺ü娑,有关法律及法规可能会出现变动. 香港法规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於香港提供专科服务、普通科服务、物理治疗及其他专职医疗服务.本节载列我们於香港经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守则概要. 有关医生的规例医生注册条例香港所有执业医生须向医务委员会注册,医务委员会於香港法例第161 章医生注册条例(「医 生注册条例」 ) 颁布后根锰趵闪. 医生注册条例第20A(1) 条禁止并无持有执业证明书的医生行医,并规定「任 何注册医生除非持有当时有效的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从事内科、外科或助产科执业或在香港从事内科或外科的任何分科的执业」 . 根缴⒉崽趵,医务委员会备存一份合资格医生名册. 为向医务委员会注册,医生须符合医生注册条例第8及14条的规定,即: ? 获香港一所大学授予内科及外科学士学位(如 MBChB (中大) 、MBBS (港大) 或通过医务委员会进行的资格考试及评核期) ;
? 完成实习;
? 未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罪行;
? 并无被裁定专业行为失当;
及?具有良好品格并达到医务委员会接纳的专业标准. 向医务委员会注册的医生会列入医务委员会备存的普通科医生名册(定 义见医生注册条例) . 向医务委员会注册的医生将每年获发执业证明书.医生必须每年重续其执业证明书,否则可能会从医务委员会备存的名册除去其名字. C
61 C 监管概览本文件为草拟本,其所载资料并不完整及可作更改.阅读本文件有关资料时,必须一并细阅本文件首页 「警告」 一节. 於最后可行日期,本集团聘请以提供医疗服务的2名普通科医生为获注册列入普通科医生名册的医生,根浒匆缴⒉崽趵穹⒌闹匆抵っ魇榭稍谙愀鄞邮履诳啤 外科及助产科执业,故受医生注册条例规管. 医务委员会亦备存一份专科医生名册(定 义见医生注册条例) ,该名册须载有获医务委员会批准名列该名册的人士的资格及经验详情以及其他必要资料.为於专科医生名册注册,医生必须符合医生注册条例第20K条的规定,即: ? 获得医学专科学院院士名衔;
? 医学专科学院证明彼已完成研究生医学训练并符合有关专科的延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或?获医学专科学院证明彼已达到相当於医学专科学院为颁授其院士名衔而承认的专业标准,且获证明彼已完成大学以上程度的医学训练并符合相当於医学专科学院为有关专科而建议的延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医学专科学院的教育及评审委员会其后将考虑是否批准注册申请、谘询合适的专科学院,并寻求医务委员会正式批准,方会就有关注册向医务委员会作出推荐建议. 成功申请人有权显示自己为专科医生并使用专科医生名册内60个专科中其中一个专科的专科医生名衔,且须接受由医学专科学院为其专科厘定的延续医学教育. 於最后可行日期,本集团以独家或非独家形式聘请以提供专科服务的41名专科医生获列入专科医生名册. 专业守则香港所有医生必须遵守医务委员会颁布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可 能经不时修订)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 对病人的专业责任,例如其保密义务及以病人利益行事的义务,而如某项检验或治疗在其专业能力之外,须谘询或转介另一名具有所需能力的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