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8-30

2 )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 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3 ) 为确保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 请各债权人提前一小时到达会场办理签到手续并领取会议资料. (

4 ) 因会场限制, 参会人员仅限一人, 请各债权人合理安排人员参加. 特此通知. 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3月24日 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朱益鸣(出生日期:1964 年11 月21 日,身份证号码:330411196411210614 ) :

2016 年8月31 日, 我局作出的嘉秀洲环罚字 〔2015〕

70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已于2015 年9 月8 日邮寄送达.你在法 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现向你公告送达嘉秀洲环罚催 〔2016〕

5 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 (地址: 嘉兴市秀洲区新秀路大树花园三期

18 幢702 室) 领取, 逾期则视为 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你仍未履行义务的, 我局将依法向嘉兴市秀 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 罚款额及加处罚款额, 共计执行 款肆万元.如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 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 内向本局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4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 陈龙海,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 342224196310131137. 你于2016年2月23日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北 仑区新\街道高潮新村

35 号开展诊疗活动.你的行为违反 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依据 《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 七十七条第

(一) 项的规定,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 收气泵壹只、 牙科器械壹袋;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卫生监督 所 (宁波市北仑区新\街道闽江路

629 号227 室) 领取行政处 罚决定书 (甬仑卫医罚 [2016]0002号) , 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 郑列生,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下洋村人民片

68 号人, 住宁波 市鄞州区洞桥镇洞桥村.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鄞环行罚 (2015)

63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 条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 知书 (鄞环行督2016年第11号)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牛蛙养殖项目的生 产并将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逾期仍未履行 义务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4日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陈雁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 依据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 定,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桐劳人仲案字 〔2016〕 第073号案件申请书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5月5日14时在本委仲裁庭 (地址: 桐乡市振东新区中华路98号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八楼) 开庭审理 此案, 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 本委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甘霖镇凯达机械厂: 裘团洪等10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 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 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 〔2016〕 第035号仲裁裁决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嵊州市甘霖镇凯达机械厂支付支付裘团洪等10人工资共计133695.7元 (其中: 裘 团洪22920元、 尹志祥11475元、 魏洲洪12291.2元、 梁海军23985元、 陈作洪15816.2元、 周永7334.3元、 尉剑波8505.8元、 沈午泳7671.4元、 魏云16996.8元、 丁文 龙6700元) .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裁决, 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本裁 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 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黄辉良、 竺章君与你单位工资、 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 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 开庭通知书, 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 〔2016〕 第065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5月6日下 午二时三十分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 开庭审理此案, 请按时参加庭审, 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仲裁公告(2015 ) 浙杭商终字第2896号 高春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徐慧娟、 戴和方与被上诉 人徐智慧、 原审被告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 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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