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8-31 |
2016 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录的通知》(苏财综〔2017〕20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编制了 《张家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至
2017 年5月15 日)》及 《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
1 和附件 2,以下 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市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 收费 张财综 〔2017〕
3 号张家港市财政局张家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张家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至
2017 年5月15 日)》的通知
1 项目 )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 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
2017 年5月15 日的全部 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凡未列 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驻我市的中央、省、苏州市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此《收费项目》,其征收管理等按国家相关文件 执行.
二、我市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 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 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 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7 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
41 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苏财综〔2017〕23 号),涉及的具体项目已在本收费目录中标注.
2017 年5月15 日以 后,国家、省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和 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我市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收费单位应对照新《收费目录》,如实做好收费单位收费 情况报告工作,凡涉及收费项目取消、变更或调整事项的,应及时到 物价、财政部门做好收费单位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同时至财政 部门办理非税收缴系统收入项目的变更手续.
四、原《张家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
2016 年5月23 日)》(张财综〔2016〕6 号)废止.
2 附件: 1.《张家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至
2017 年5月15 日)》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物价局
2017 年5月18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17 年5月20 日印发 张家港市物价局张家港市财政局34附件
1 2017 年张家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资金管理 方式 文件依据 备注一物价
1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收费 民事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财产价 格鉴证收费标准,鉴证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
750 元;
1-10 万的,1000 元;
其余按鉴定金 额的 1.4%―0.04%分档费率累进制计费;
机动 车、船舶事故损失和因火灾损失财产的鉴证, 可以按鉴证标的额的 5%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