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8-31 |
(四)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五)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对於有前款规定情形,已被授予律师资格证书的,证书予以收回,并确认其无 效. 第四十三条 负责考试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考题的;
(二)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三)篡改分数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根枰,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四十六条 《命题工作规则》、《监考人员规则》、《考场规则》、《评卷规则》 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同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司法部颁布的第48号部令《律 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同时废止. 附: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 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开始后迟到三十分钟的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 人员可以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应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及姓名, 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以外及作标记的试卷不予计分.对於机读试卷,应使用 2B 填涂答题卡.
四、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 考场.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试卷 或相互核对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
离开座 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及喧哗.
七、应试人员离开考场时,应举手示意监考人、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
考试时间终 结,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应试人员 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
八、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五)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