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9-01 |
5 个工 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 心(便民服务中心)于6月30 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 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 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未能进入申请学 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行统筹调剂, 于7月5日前公布统筹调 剂的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 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 续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 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 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 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以其合法固定住 -
5 - 所为准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2016 年1月1日前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 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在同一 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 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 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章 入学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
1 月1日至
4 月15 日(节假日除外) ,参加 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向居 住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的社会事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 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居住证为准)的,应于
4 月15 日前持初次受理回 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 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4 月30 日前,申请 人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的社会事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五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或家 -
6 - 庭关系证明;
4.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 告册;
5.预防接种证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4.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6月30 日前到各区 所辖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的社会事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的流动人口 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 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 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当年度积分入学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监察部 门会同流动人口管理、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学情况进行督 查.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及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 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监察、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教 育等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 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