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9-01 |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4月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 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规定 修改后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 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购回本公司的 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2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 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 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 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 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 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