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2-12-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 全面领导, 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 治党, 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带头贯 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完善干部 考核评价机制, 建设一支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 勤政务实、 敢于担当、 清 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 伍,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有关 法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 作, 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对党政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 履职能力、 工作成效、 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 核实和评价, 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 专项考核、 任期 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 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 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着眼于 实现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 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 部署, 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 坚持严管和厚爱 结合、 激励和约束并重, 奖勤罚懒、 奖优罚劣, 调动各级党政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树立讲担当、 重担 当、 改革创新、 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 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 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 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 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 含正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纪 委监委、 法院、 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 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 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参照本条例执 行.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 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 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 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 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 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执行党的理论和 路线方针政策, 增强 四个意识 , 做到 四个服从 , 遵守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武装头脑, 坚定理想信念, 坚定 四个自信 , 不忘初心、 牢 记使命的情况;
坚持民主集中制, 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 若干准则, 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 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 况;
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 树立 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下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