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2-12-19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编号:AC-67FS-001 下发日期:2017 年9月19 日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 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1 总则 1.

1 为规范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制定本咨 询通告. 1.2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 员会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 以下统称体检机构) 对空勤 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实施的体检鉴定工作.

2 一般条件 2.1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 CCAR- 67FS 中附件 A

第一章

1、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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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

第四章

1 的相应医学标准. 2.2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 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2.3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 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2.4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 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5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 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不合格. ―

1 ― 2.6 肿瘤 2.6.1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恶性肿瘤治疗后,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后遗症,肿瘤无复发,可鉴定为合格. 2.6.2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 占位性病变应鉴定为不合格;

临床治愈后无复发,无后遗症,可鉴 定为合格. 2.7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 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3 精神科体检鉴定 3.1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 CCAR- 67FS 中附件 A

第一章

2、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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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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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2 的相应医学标准. 3.2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由体检机构认可的精神卫生 专业医疗机构给出明确诊断的精神障碍或其病史,应按照本咨询 通告第 3.4 条规定进行体检鉴定. 对于不能明确诊断的,需交由 体检机构认可的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后再进行鉴定. 3.3 检查内容 3.3.1 病史采集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人及其家族精 神病史,个人史等. 3.3.2 精神检查应注意申请人的精神、情绪、言语、行为等有无 异常. 3.4 精神疾病的鉴定 ―

2 ― 3.4.1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下列精神障碍的明确病史或 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格: (1)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2)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3)酒精滥用或依赖;

(4)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5)心境(情感性)障碍;

(6)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7)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8)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9)精神发育迟缓;

(10)心理发育障碍;

(11)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12)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4.2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急性感染、中毒性疾病引起 的精神障碍,如原发病已治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排除 精神疾病诊断、观察至少

3 个月,可鉴定为合格. 3.4.3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症状 消失、体质良好、观察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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