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2-12-30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同创化工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所 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等内容的描述, 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 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同创化工已经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书面原始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

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且来源 合法.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同创化

3 工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同创化工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同创化工在其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所制作的 《山东同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同创 化工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创化工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 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 仅本所经办律 师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解释或说明. 基于以上声明和保证, 本所就同创化工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同创化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资料,公司关于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2016 年1月8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山东同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 根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规定,经对公司的 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审核, 公司符合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条件, 因此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转让方式为协议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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