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2-12-30 |
2 规定. 5.4.2 Ⅰ级锻件仅适用于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 100mm 的
20、35 和16Mn 钢锻件. 表2锻件级别、检验项目和数量 锻件级别 检验项目 检验数量 Ⅰ 硬度(HBW) 逐件检验 Ⅱ 拉伸和冲击(Rm、ReL、A、KV2) 同冶炼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锻件组成一批, 每批抽检一件 Ⅲ 拉伸和冲击(Rm、ReL、A、KV2) 超声检测 逐件检验 Ⅳ 拉伸和冲击(Rm、ReL、A、KV2) 逐件检验 超声检测 逐件检验 5.5 交货状态 5.5.1 锻件按表
3 中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交货.热处理状态的代号为:N――正火、Q―― 淬火、T――回火. 5.5.2 供方改变热处理状态时,应征得需方同意. 5.6 力学性能 5.6.1 成品锻件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6.2 硬度试验值为在试样上三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其单个值均不得超过表
3 中 规定值的 10HBW. 5.6.3 夏比 V 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值为
3 个冲击试样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允许一个 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 70%. 5.6.4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
20、16Mn 和20MnMo 钢锻件可进行-20℃冲击 试验,代替表
3 中的 0℃冲击试验.-20℃冲击吸收能量值仍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6.5 根据需方要求, 并在合同中注明, 锻件可进行高温拉伸试验. 试验温度双方协商, 试验结果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