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2-12-31 |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5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
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
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6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7 附件:
(一) 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三)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8 附件一: 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并相应修改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招募说明书届时也将在最近一 期公告的版本中予以相应更新. 本次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 《关于鑫元安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