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2-12-31 |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 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 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 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 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 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 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因上述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 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 各级财政、 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自
2018 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 年4月8日粤财法〔2018〕8 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 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 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 ,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 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财税〔2018〕13 号文 另行发布.
二、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办法, 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