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3-01-02 |
5 标准,加上小材外销价格高,各地仍把径级 8~12 厘米的小径原木、原条作 小材外销.据统计,目前属这种规格的存材要求外销的约有二万立方米.据 了解我区毗邻省都是执行国标、 部标规定. 因此, 我区提高小材标准, 将8~
12 厘米径级木材作小材外销不仅不利于保护森林, 而且不利于木材管理, 招 致区外许多单位向我区采购、套购 8~12 厘米的木材.为了统一认识,解决 好这个矛盾,根据国家标准总局今年二月八日颁发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 管理办法》 (试行)中规定 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 相抵触 的精神,我们建议撤销一九七五年区林业局制发的区企业标准,严 格执行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并再作如下规定:
1、凡是尺寸和材质(质量)符合国标、部标规定的规格材标准的,一 律纳入国家规格材计划收购、到材、调拨.
2、切实加强计划管理.各产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树材种计 划生产.杂木要严格控制生产.对确因间伐需要而超计划生产收购的质量符 合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径级 8~12 厘米的松杂原木,计划内调拨不了的,逐级 上报区林业局,经区计委批准后由区林业局安排处理.
3、认真搞好非规格材,包括短小材、木头木尾、枝桠,以及经过批准 处理的等外材的产销调剂工作,坚持先区内后区外,根据林业部划分区域对 口经销的规定,销往区外的,必须坚持以对口经营为主(协作材除外) ,零 星外销和支援灾区的,需方应持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方能办理外销手续, 坚决纠正外销上的混乱状况.为了便于调剂,对非规格材(等外材除外)的 掌握和使用,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掌握百分之三十,地区百分之二十,县 百分之五十.对具体调剂的品种、数量,根据区内的需要情况,原则上实行 一年一定.严格要求合理制材,做到有计划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关于提留材处理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 题的决定》中规定 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规格材,国家统购百分之七十至九
6 十,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确定. 今年区计委桂计综字〔1982〕8 号文 件附件二规定: 少数民族自治县社队提留按生产完成数提留百分之十四, 一般产材社队按生产完成数提留百分之十. 当前,我区提留材在管理上比 较混乱,为了搞好提留材的管理和使用,今后林区社队按规定的比例及完成 生产任务后应得的提留材,产材生产队或社队林场应有自主权,自行处理. 林业部门原则上不经营,由产材社队,根据林区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可先区 内后区外,串换物资,也可交国社联营或社队联营木材加工企业加工,还可 以交售给木材公司加价收购.运输归口,应按规定手续办理.林业部门要加 强对提留材的检查管理, 产材社队提留的木材, 应按生产什么规格的树材种, 就提留什么规格的树材种. 不得增加木材采伐量, 不得超过规定的提留比例, 不得提留大材只交售小材.
三、关于木材集中产区社队木材加工问题. 前几年,木材集中产区社队兴办许多木材加工厂,对充分利用伐区剩余 物,开展木材综合利用,增加社队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管理不善, 存在问题不少,一是盲目性大,不但产材社队办,缺材社队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