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3-01-06
打击洗钱 及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金钱服务经营者适用)

2018 年11 月 目录 页第1章 概览

1 第2章 风险为本的方法

6 第3章 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

10 第4章 客户尽职审查

15 第5章 持续监察

48 第6章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制裁及扩散资金筹集

51 第7章 可疑交易报告及执法机构要求

55 第8章 备存纪录

63 第9章 职员培训

66 第10章 电传转帐

69 第11章 汇款交易

73 附录 A 示例

75 主要用语及缩写词汇.

77

1 第1章―概览 引言 1.1 本指引根615章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打击洗钱条例) 第7条公布. 1.2 本指引中的用语及缩写应参照本指引词汇部分载列的释义.如适用的话, 其他词语或短语的诠释则应按照打击洗钱条例所载列的释义. 1.3 本指引由海关关长(关长)公布,载列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相 关的法定及监管规定,以及金钱服务经营者为履行打击洗钱条例的法定规 定而应遵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准则.本指引的遵行情况会按 照打击洗钱条例强制执行.如金钱服务经营者未有遵守本指引,或会因没 有遵守相关规定而面对根蚧飨辞趵扇〉募吐尚卸蚱渌卸. 1.4 本指引旨在供金钱服务经营者及它们的主管人员和职员使用 . 本指引亦会 : (a) 提供有关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的一般 背景资料,包括适用於香港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打击洗钱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例的主要条文的概要;

及(b) 提供实际导引,以助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及其高级管理层在考虑其特 别情况后,去制订及执行相关经营领域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 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及监管规定. 1.5 有关当局会不时检讨本指引的相关性及适用性,并在有需要时作出修订. 1.6 为免生疑问,本指引提及行动、考虑或措施时,如用词为「须/必须」或 「应/应该」,即表示该项属强制规定.此外,鉴於不同金钱服务经营者 的组织及法律结构,以及它们的业务活动的性质与均存在重大差异, 故并无单一普遍适用的执行措施.本指引的内容并非旨在无遗地包罗所有 符合法定及监管规定的途径.因此,金钱服务经营者应以本指引为基础, 制订符合其结构及业务活动的适当措施. 打击洗钱条 例第7条1.7 本指引亦就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附表2)条文的施行提供导引.这有助金 钱服务经营者以切合其特定业务风险状况的方式去履行本身的法律及监管 责任. 打击洗钱条 例第7条1.8 如任何人没有遵守本指引的任何条文,此事本身不会令致该人可在任何司 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诉,但在根蚧飨辞趵崞鸲度魏畏ㄔ航 行的法律程序中,本指引可获接纳为证;

及如该法院觉得本指引内所列 条文,攸关该法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该法院在裁断该问题时,须考 虑该条文.关长在考虑某人有否违反附表2的条文时,须顾及本指引内相关 的条文.

2 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性质 打击洗钱条 例附表1 第1条1.9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界定了「洗钱」一词的涵义,该词指出於达 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 使―(a) 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 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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