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1-16 |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 由省级
5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 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 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 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 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 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 十一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 评估的组织和实 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收到农业部通知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 专家组并指定组长. 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 组成, 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 《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 开展评 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 公平、 公正的原则, 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 规定, 有无缺项、 漏项;
(二) 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 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 由全国动物 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逾期未报送 的, 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 评估专家组应 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 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 宣布 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 档案和建设情 况.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 要, 召集临时会议, 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 论. 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 有关资料, 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 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 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 价, 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 建议通过 建议整改 后通过 建议不予通过 . 现场评审结果为 建议通过 的, 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 符合 , 重点项没有 不符合 项;
(二) 符合 项占总项数80%以上 (含) . 其中: 重点项中 基本符合 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 项数的15%;
普通项中 不符合 项总项数不超过 普通项总项数的10%.
6 现场评审结果为 建议整改后通过 的, 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