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3-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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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
6 个月,又重新投入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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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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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明确规定的.? 第五条? ? 申请气瓶型式试验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 别的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同意受理含相应气瓶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 第六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其相应的气瓶产品标准等所规定的型式试 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 A.?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完成气瓶试制后,向试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所申 请的产品级别应当与许可或者受理产品级别相一致. 第八条 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 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核 准的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九条 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 证书等. 第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型式试验时,除按照第七条要求,持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 告外,还应当向试验机构提供样瓶的以下资料:
(一)《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一式两份,见附件 B);
TSG R7002-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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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已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
(三)样瓶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原材料质量证书(复 印件)、以及质量检查记录等检验资料. 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第十一条 试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能否进行型式试验,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 见. 确认可以进行型式试验的, 试验机构与申请单位约定试验的抽样时间、 试验时间. 第十二条 气瓶型式试验的试验样瓶(以下简称样瓶)由试验机构采用抽样方式 确定,样瓶的抽样与管理要求见附件 C. 申请单位提交的样瓶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申请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 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相应标准,针对具体的气瓶产品技术特 性编制详细的型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一)试验依据;
(二)试验程序和方法;
(三)试验相关要求;
(四)试验注意事项;
(五)试验合格判定依据. 第十四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试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及时对 各项试验进行记录;
由试验设备自动进行的记录,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试验数据,在30 日内向申 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试验报告》 ,见附件 D). 《试验报告》的试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
(一)合格,指样瓶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符合规定要求;
(二)不合格,指样瓶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 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见附件 E) 第十五条 试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的,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申请单位必须 更改设计,重新履行设计文件鉴定手续,按照更改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瓶进行 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