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01-28

8、与地方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新吴区坊前工业园区锡贤路

85 号,租用无锡市中起起重运输 机械有限公司的空置厂房,项目周围皆为工业企业.根据《无锡新区总体发展规划 (2015-2020)》(附图 4),该项目的建设符合无锡市新吴区的发展规划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梅村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梅花 港,基本符合新吴区的环保规划要求.

9、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 性(1)与太湖三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2〕221 号) ,本项目位于江溪街道,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内.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 发[2007]97 号)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

2018 年1月24 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

6 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 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 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②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 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⑤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⑥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⑦围湖造地;

⑧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为机械加工项目,距离太湖约 10.7km,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 条例》中限制类、禁止类,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梅村水处理 厂处理,利用出租方现有排污口,不单独设置排污口;

固体废物全部有效处置,生活 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因此本项目满足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要求. (2)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

亦不属于该条例中 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 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 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 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 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 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 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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