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1-31

1 ― 南通市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 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环保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坚 决遏制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决定在全市开展环保基 础设施达标整治专项行动.

根据省环保厅、住建厅、能源局 《关于印发〈全省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 通知》 (苏环办〔2018〕28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 理厂、燃煤电厂、危险废物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厂等

5 种类型环保基础设施开展集中排查与整治,确保稳定 达标排放.

二、整治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六)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三、整治范围 ―

2 ― 市级整治行动覆盖全市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省 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公用燃煤电厂(热电厂) 、危 险废物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详见附件 1. 各地要根据本地环境质量形势,将整治范围扩大到乡镇 污水处理厂、市(县)级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自备燃煤 电厂(热电厂) 、燃煤供热设施等.

四、整治要求

(一)全市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

省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达到环评批复标准 或一级 A 排放标准.

(二)燃煤电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确保烟气排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浓度不高于

35、

50、10(毫克/ 立方米) ,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超低排放现场核查;

十万 千瓦及以上机组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以及十万千瓦以下 机组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实施停产治理;

已完成改 造,小时均值达不到限值要求的,严格扣减相应电价补贴;

连续三个月同一指标小时均值达不到限值要求的,暂停执行 电价补贴政策.按照《关于组织实施的函》 (苏大气办〔2018〕4 号)要求,开展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2018 年底前完成原辅 料装卸、运输、制备系统,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生产工 艺设备、 废气收集系统的治理;

储煤场全封闭等工程量较大、 施工周期时间较长的改造项目,经省厅同意后

2019 年底前 完成. ―

3 ―

(三)危险废物焚烧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贮 存管理、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许可条件要求,设施工况运 行满足要求,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废水、废气排放达到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次生危险废物实现安全处 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范飞灰收集、预处理、运输 和处置.

(四)所有环保基础设施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并与环保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燃煤电厂联网至省电力 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

垃圾焚烧厂在启炉、停炉、闷炉、故障和维修时,须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属地环保 部门报备;

在线监控原始数据直报上传, 不得人为加工处理、 经由软件或中间件转发.有条件的地方,要参照相关技术规 范,积极推进污染源工况信息的采集和监控联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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