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3-02-02 |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成 立登记、变 更登记、注 销登记和章 程核准 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2.《山东省实施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148 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变更办公 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 接双方的协议文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 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登 记、变更登 记、注销登 记和章程核 准 行政许可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 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 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 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后的 业务范围;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 款涉及的其他材料;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 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验资报告
二、区民政局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中介服务项 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区属非公募 基金会的年 度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 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的 年度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 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 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 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 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年度 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 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 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 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慈善组织认 定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 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