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3-02-04 |
燃放许可证 (discharge permit) 指根
11 条发出的许可证;
职能 (functions) 包括职责及权力;
爆炸品净量 (net explosive quantity) 就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而言―― (a) 指包含在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内的化学物料的净重量,而该物料的用途是藉燃烧、爆燃或 震爆引起自持及自给的放热化学反应,以产生热力、气体、声音、光或?述效果的组合;
(b) 不包括装载该化学物料的包装,接线或外壳. 第II 部 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 3. 监督的设立 为施行本条例,现设?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担任. 4. 监督的职能 (1) 监督的职能如?―― (a) 对特别效果物料的供应、使用、运送及贮存,予以规管;
及(b) 行使本条例授予监督的权力,以及执行本条例委予监督的职责. (2) 在不损害第 (1)(a) 款的?般性的原则?,监督可―― (a) 就特别效果技术员、烟火特别效果物料供应商及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贮存发出牌照;
(b) 就特别效果物料的燃放及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运送发出许可证;
(c) 备存?份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登记册;
(d) 为特别效果物料的使用、运送及贮存以及就该等事宜,订定和认可工作守则. 第III 部 特别效果技术员领牌 5. 特别效果技术员须领牌 (1) 除根桶凑毡咎趵,任何?不得在没领有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 (a) 使用;
或(b) 安排或准许他?使用, 任何特别效果物料. (2) 任何?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 (a) 首次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6 个月;
(b) 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及监禁
12 个月. 6. 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的申请 (1) 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不得发给任何团体,不论属法?团体或并非属法?团体的团 体. (2) 除非符合以?规定,否则任何个?无资格获发给、持有或继续持有特别效果技术员 牌照―― (a) 该?已年满
18 岁;
(b) 该?令监督信纳他是成为持牌特别效果技术员的适当?选;
(c) 该?具备订明的资格及经验;
(d) 该?已通过订明的任何考试或评核;
及(e) 该?已符合就发牌所订明的其他每项规定. (3) 监督在考虑任何个?是否为本条所指的适当?选时,须顾及该?的品格及操守. (4) 任何?申请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须采用监督所决定的格式及方式,向监督提出申 请. (5) 在第 (2) 款的规限?,以及在申请?缴付订明费用后,监督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条款 及条件的规限?,发出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 7. 特别效果技术员的类别划分 监督可按特别效果技术员的资格及经验―― (a) 就不同级别及不同组别的特别效果技术员发出不同种类的牌照;
及(b) 在该等牌照?指明不同的运作围. 8. 豁免受第
5 条的规限 在?列情况?,第5条不适用―― (a) 特别效果物料是―― (i) 由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的申请?使用;
及(ii) 在有公职?员或监督所授权的?在场时使用;
及(iii) 为评核该申请?的资格而使用;
(b) 特别效果物料是―― (i) 由参加监督主办或认可的训练课程的?使用;
及(ii) 在有公职?员或监督所授权的?在场时使用;
及(iii) 为进行该训练课程的目的而使用;
(c) 使用特别效果物料时―― (i) 使用围只限於燃放;
及(ii) 使用者是在?名持牌特别效果技术员的监督?进行,而该技术员名列第 (iii) 节所提述的燃放许可证;
及(iii) 是获燃放许可证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