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02-05 |
7 在非贸易法委员会仲裁中的适用 9. 本《规则》可在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以外的规则提起的投资人与国家间的仲裁中或者在临 时程序中使用. 第2条.在仲裁程序启动时公布信息 一俟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争议各方即应迅速将仲 裁通知副本发送给第
8 条所述及的存储处.存储处从 被申请人处收到仲裁通知,或者存储处收到仲裁通知 及该通知已发给被申请人的记录,即应迅速向公众提 供关于争议各方名称、所涉经济部门以及提出有关申 请所依据的条约的信息. 第3条.文件的公布 1. 除第
7 条另有规定外,应向公众提供下列文件: 仲裁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申请书、答辩书以及 任何争议方提交的任何进一步书面陈述或书面材料;
上述文件的所有证物以及专家报告和证人陈述的证物 的清单(尚未为程序编拟的此种清单不在此列) ,但 并非证物本身;
非争议方条约缔约方以及第三人提交 的任何书面材料、审理笔录(如果有)以及仲裁庭的 命令、决定和裁决. 2. 除第
7 条另有规定外,经任何人向仲裁庭提出请 求,应向公众提供专家报告和证人陈述,但专家报告 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