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2-06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758―2012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Indirect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印刷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 11-01 发布 2013- 01-01 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 41/758―2012 I 目次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5 DB 41/ 758―2012 II DB 41/758―2012 III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行为,促进污染治理的技术进步,保 护环境,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碧水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哲、马勇光、李素玉、邢宝周、张传兵.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 年11 月30 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3 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DB 41/ 758―2012 IV DB 41/758―2012

1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与管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 产企业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 发光细菌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DB 41/ 758―2012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发酵类制药 通过发酵的方法生产抗生素或其它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工序生产出药品的过 程,按照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 β ―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脂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2 混装制剂类制药 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置,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过程.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酵类制药企业或生产 设施. 3.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发酵类制药企业. 3.5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以外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外排废水 (含 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8 区域污水处理厂 对进入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 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9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区域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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