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3-02-08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13458-2013
2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氨工业 合成氨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 硝酸铵、 碳酸氢铵以及醇氨 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氨工业企业 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合成氨工业 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吨氨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注:醇氨联产企业需将醇生产量折算为氨生产量后再加和核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6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GB 13458-2013
3 2 悬浮物
6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4 氨氮
40 50
5 总氮
50 60
6 总磷 1.0 1.5
7 氰化物 0.2 0.2
8 挥发酚 0.1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