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3-02-09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杭州浙冬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 杭州浙冬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马浙东 联系人 马浙东 通讯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胡家村
52 号 联系电话
15968162341 传真 / 邮政编码
311115 建设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胡家村
52 号 立项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建设性质 新建 技改 迁扩建 行业类别及代码 金属制造业 C33 总建筑面积 80m2 绿化面积 / 总投资
50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12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4% 评价经费 / 预期投产日期 2015.
08 1.1 工程内容及规模 1.1.1 项目由来 杭州浙冬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马浙东投资申请的企业名称,其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 2.其注册地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胡家村
52 号,项 目房屋为业主租用自然人王建民所有的约 80m2 的闲置房屋. 本项目总投资约
50 万元, 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达到年产冷风机
150 个、负压风机
150 个、厢式静音风机
150 个、 风管
2 万平方米的生产规模.其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为通风设备的生产、加工.其项目 申请报告见附件 1. 根据国务院第
253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本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从环保角度论证项目建设 的可行性.受杭州浙冬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业主的委托,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承担了本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实地踏 勘,收集了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在此基 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法规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本项目 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请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 1.1.2 编制依据 1.1.2.1 国家法律、法规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2015.1.1 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28 通过, 2003.9.1 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2.28 修订, 2008.6.1 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9.1 施行, 2014.12.24 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修订,1997.3.1 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 2004.12.29 修订,2005.4.1 施行;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3 号令, 1998.11.2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4 号,2012.2.29 通过,2013.1.1 施行;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3.19 修订,2015.6.1 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 2008.8.29 通过,2009.1.1 施行;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2008.12.11 通过,2009.3.1 施行;
1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国环发 200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