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02-11 |
(二) 应制定卫生及废弃物管理计画,以维持设施、设备及
4 场地清洁.
四、 有害生物防治
(一) 优先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 清理有害生物栖息地、食物来源和繁殖区域. 2. 防止有害生物进入加工设施及设备. 3. 控制环境条件.例如:阻止有害生物繁殖之温度、 湿度、光照和空气循环等.
(二) 采行生物性、物理性或机械性之控制措施.例如:利 用性费洛蒙 、 诱虫器 、 黏纸板或利用太阳能之消毒等.
(三) 若前述预防或控制有害生物之措施无效,则可使用第 二章一
(一)及
(二)物质,或提交有害生物防治计画送验 证机构确认符合规定后,始得实施,惟该计画不得使 用辐射 、 `蒸剂处理及含基因改造生物之制剂 、 资材. 使用之制剂、资材不得与有机原料及最终产品直接接 触.
五、 产制过程
(一) 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机与非有机产品混淆, 及避免有机产品与禁用物质接触.
(二) 应於独立之场所产制有机产品.若产制场所与一般产 品共用者,其设施、设备及场地必须彻底清洗,并以 时间作明确区隔,依序产制有机及一般产品.
(三) 宜采生物、物理或机械方式进行产制,选用方法以能 维持有机产品的天然成分及其营养价值者为原则.
(四) 产制过程中不得使用辐射处理、`蒸剂及含有或会产
5 生有害物质之过滤设备.
(五) 产制过程所产生之废弃物应对生态环境不构成负面影 响.
(六) 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质之使用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同一种原料不得同时以有机、有机转型期及非有 机来源者混合使用. 2. 允许使用
第二章一
(三)及
(四)所列之可使用物质, 惟其使用量应为产制所需之最小量,并依规定原 则使用. 3. 产制过程使用之水及食盐须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及相关卫生标准. 4. 除
第二章一
(三)及
(四)所列可使用物质、法律规定 应使用,或产品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经验证机 构同意使用者外,禁止使用矿物质(包含微量元 素) 、维生素、胺基酸及自动、植物分离之纯物质. 5. 禁止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生物之原料、食品添加物 及其他物质. 6. 可取得有机原料时,不得使用非有机原料生产;
无法取得有机原料时应使用具相同功能之其他有 机原料 ;
无法取得具相同功能之其他有机原料时, 始得使用非有机之天然原料.有关能否取得有机 原料,由验证机构依农产品经营者提供之配方、 相关网站资讯等事实迳行判定,经验证机构确认
6 符合规定后,始得使用非有机原料.
六、 有机原料含量计算方式如下:
(一) 固体形式产品:以产品中有机原料总重量(不包含水 和食盐)除以总原料重量(不包含水和食盐) .
(二) 液体形式产品:以产品中有机原料总容积(不包含水 和食盐)除以总原料容积(不包含水和食盐) .产品如 系浓缩液还原而成,应将浓缩液原料之浓度纳入计 算.
(三) 固液气混合产品:以产品中有机原料总重量(不包含 水和食盐)除以总原料重量(不包含水和食盐) .
(四) 以四舍五入取整数方式表示. 第三部分 作物
一、 生产环境条件
(一) 农产品经营者应具有生产地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生产地:应有适当防止外来污染之围篱或缓冲带 等措施,以避免有机栽培作物受到污染. 2. 菇菌栽培场:栽培场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周边 区域飘入或流入任何禁用物质. 3. 天然区域、森林与农业区自然生长之野生植物及 其部分,其采集视同有机生产方法,但必须确保 采集作业不影响采集区域之天然栖息地之稳定性 或物种之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