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3-02-20 |
1、58号公告将于5月1日起生效,如何做好准备工作?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180天过渡期,58号公告不设180天的过渡 期.鉴于58号公告提出了详尽的填报要求,已经就特许权使用费向海 关进行补税的企业应尽力在4月底前完成申报纳税工作.
2、关于报关单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栏目填报的规定是否有变 化,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58号公告提出,无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已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 中,在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栏目中均应填 是 ,这与2017年第13号公告中的填报要求不同.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实付或 应付价格中的企业,之前该栏目填报 否 ,从5月1日起应填报 是 ,确保该栏目申报的准确性. 另外,58号公告明确只有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填 是 ,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不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则填 否 .对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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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中规定了在每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 报纳税手续,企业需如何确保符合海关规定进行申报? 58号公告最大的变化是规定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时限,未按照 规定申报的企业将被征收滞纳金.考虑到企业从对外支付到向海关申 报纳税需要准备的资料较多,申报的内容也较多,而海关规定的申报 时限只有30天.建议企业在有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计划时就与海关 进行联系,做好事先准备工作. 对于经稽查等海关认定需定期申报特许权费的企业,由于58号公告设 定了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的新要求,应尽快联系主管海关根据公 告要求确定新的定期申报方式,以免发生滞纳金. 58号公告中规定了企业主动披露可减免滞纳金,建议有应税特许权使 用费的企业积极自查,并考虑按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申报,以减少滞 纳金带来的损失.
4、《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需要提交大量随附资料,企业如何 准备? 58号公告的附件《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特许 权使用费应税的说明等资料,对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海关估价 专业要求. 58号公告对于报关单数据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应 单份报关单的,提供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
对应多份报关单或多项 进口货物的,应在随附材料清单中填写与该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报关 单编号及相关货物情况.企业应该建立或升级关务系统,使得进口报 关数据能够反映进口货物的详细情况,并能够根据各货物和应税特许 权使用费的关联情况按照海关认定的分摊公式进行汇总计算. 58号公告也存在需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地方.例如,公告中规定了应 税特许权使用费需对外支付后才进行申报纳税,但对于企业已计提但 尚未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没有要求申报纳税.但是根据审价办法的规 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无论是实付还是应付,都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 完税价格.又如,《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要求的随附资料较多, 且每次申报都需提供,为减少企业负担,海关可以考虑对第一次已经 提交且需要每次提交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