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3-02-23 |
(六)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块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 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
(七)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土地利用工作;
规范土地 市场秩序,负责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征 收,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金;
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 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
负责建设项 目的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定 和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国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八)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拟订城市 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负责统筹并组 -
5 - 织实施全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负责城市更新资金的统筹管 理和监督使用;
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审核城市更新项目改 造方案;
指导、协调、监督各镇、街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 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督和考核.
(九)负责核发除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除 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验收合格证;
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按照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开 展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负责房地产权地籍管理工 作;
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住房统计和 动态监测;
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各类城建档案及不动产 登记簿归集建档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
负责房地产交易、租赁、 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 督管理;
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使用 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 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
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
统筹和规 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组织建立 -
6 - 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
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 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住房 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 保障分配计划;
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 度计划. (十四)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
负责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审核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
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 项目;
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 绘工作规划、计划;
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组织实 施基础测绘、土地测绘、房屋测绘、地籍测绘等工作;
负责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 作. (十六)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 划;
负责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