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3-02-23 |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 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罚 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
10 款:
(一)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 报事项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