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2-27 |
3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在既不放松现有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增 加新的环境管理要求, 同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 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排 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 统筹兼顾.在制度衔接上,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6〕
81 号)等文件要求,整合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 制度,满足 一证式 管理需要,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在适 用范围上,厘清各类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充分做好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科学合理. 根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工艺、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 及行业环境管理现状, 合理划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环境要素的管 控要求,细化自行监测等要求,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治理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4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 》保持一致,结合 《2017 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试行)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 危险废物 (不含医疗废物) 利用,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
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 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847) ;
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 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
执行《合成树 ―
86 ― 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 ;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
废矿物油加工适 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 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4.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 定义为 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 其中, 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贮存、 处置 定义来自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 危险废物 贮存、利用、处置 定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此外, 本标准根据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的行业性质,将适用范围定为经营性的排污单位. 本标准对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 和 危险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的定义主要参考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利用、处置的定义,并根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明确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 、 危险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的工艺类型. 许可排放限值、 特殊时段的定义与 HJ